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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如果瀏覽伊莉時速度太慢或無法連接,可以使用其他分流瀏覽伊莉,www01.eyny.com(02,03)。 超人洛克 發表於 2021-2-25 11:05 PM
1. “湖廣鐵路債券”並非不平等條約,而是白紙黑字的商業債務,蔣公亦沒說過不 ...
1.島內輿論避而不談“湖廣鐵路債券”和“保路運動”之間的關系,確實很難理解為何被定為“惡債”,建議好好了解清楚,保路運動和辛亥革命之間的關系我就不多說了吧?
2.“湖廣債權”分兩期,首期是1909年發債人是英法德,而美國債券則全是在1911期,何來二三十年之久??而1911年這一年發生了什麼事,也不必多說了吧?1911年債券完全是為加速鎮壓保路運動而發行的,這也是為何“選擇性賠付”的原因;實際上如果關聯起來,這全都是“惡債”;
3.國家債券一般都是國家主權擔保,涉及國家主權不能享受主權豁免?!以鎮壓保路革命運動為目的的債券能定義為國家商業行為?
4.《國際法》包括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,是聯合國制訂的,並非“中國特色”;
5.中華民國蔣介石在1938年就已經對相關合約違約,那時候並沒有公用的國際法約,基本都是各國之間的履約協議。聯合國1945年成立,所以中國依據的是聯合國成立后的《國際法》,對繼承債務進行處理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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