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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antawu 發表於 2010-7-27 07:25 PM

競業禁止條款嚇阻效果大減

聯合新聞網 2010/07/27 http://pro.udnjob.com/images/mag2/pro/images/linedot.gif鴻海林姓資深經理跳槽,違反競業禁止的官司案,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,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規範的項目太廣,連跳槽房仲、司機都不行,已經不當限制員工的工作權,最後判決鴻海敗訴。
其實,不管是員工或是企業主都知道,法律所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在心理上的嚇阻效果大於實質約束力,因為企業在舉證不易下,多數不會輕言提出告訴動作。 而這次,鴻海這指標性大企業提告,但確敗訴的例子似乎也顯示出,科技產業的跳槽風有越來越盛行的趨勢。過去,科技產業最重視的就是人才的培養,所謂的電子新貴很多都是工專畢業,先從小工程師當起,再從公司內部一路往上爬。 但隨著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,企業界也開始採取大挖敵營牆角的動作,以減省研發和人才訓練成本,最著名的,就是鴻海在宣示搶進NB代工領域後,持續挖腳廣達、仁寶和英業達等代工大廠的工程師,也使得林百里和郭台銘兄弟情誼撕破臉。而對於許多工程師而言,哪裡錢多就先往哪裡去,似乎也成了高度競爭時代的最高參考價值。 【聯合晚報/記者蔡佳容/20100726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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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antawu 發表於 2010-7-27 07:28 PM

勞基法擬增競業禁止條款 雇主不得擅訂
更新日期:2010/07/27 12:05 鴻海依「競業禁止條款」向跳槽同行的前高階主管求償,遭法院判決敗訴。勞委會表示,現行勞動法令並未有「競業禁止條款」規範,勞委會已研擬勞基法修正草案將增訂相關規範,提出適用原則,不符要件者,雇主不得擅自訂定「競業禁止條款」,最長期限兩年。(黃悅嬌報導)


「競業禁止條款」常為高科技業者所採用,受僱員工簽署後,若違反相關條款,雇主將據此要求違約金賠償,衍生不少勞資爭議。由於業界濫用違約金規定時有所聞,勞委會本次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,已將違約金規定、「競業禁止條款」一一納入。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,雇主要求簽訂「競業禁止約定」必須符合四大原則。劉傳名:『雇主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,另外勞工對於擔任職務或職位有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上秘密時,你才可簽訂競業禁止約定,另外在約定時,也應符合兩個情況,如果你簽訂禁止時,必須對期間區域職業對象,要屬於合理範圍,另外,約定後勞工不從事這些競業禁止工作時,你應給予合理補償。』


依據勞委會公告的勞基法修正草案,競業禁止條款最長期限為2年。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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